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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Labor Dispatch Management System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一.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 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2. 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工資標準。
    3. 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5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上月工資。
    4. 派遣人員的工資,資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托管協議指定賬戶,由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5. 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并發放。
    6. 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7. 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公司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單位備查。
    8. 用工單位按照公司整體安排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資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二.社會保險管理
    1.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2.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繳費基數。
    3.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時,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醫院******。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結束后再進行報銷。
    4.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5.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
    6.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7.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員工入廠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預警。
    8.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后,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9.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10.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三.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1.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且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用工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1)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派遣人員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對用工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情形。
     2.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但應提前35日通知用人單位,并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1)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單位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用工單位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5)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用工單位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3.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時,經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用工單位提供的資料及證據存在不實或不足,用工單位應按要求予以核實、補充。 
    4.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予以配合。
    5.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6.用工單位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
    7.派遣人員退休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并負責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收取的社會化管理費和政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8.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單位: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0.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15 
    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11.用工單位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后,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12.派遣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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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 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2. 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工資標準。
    3. 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5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上月工資。
    4. 派遣人員的工資,資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托管協議指定賬戶,由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5. 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并發放。
    6. 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7. 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公司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單位備查。
    8. 用工單位按照公司整體安排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資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二.社會保險管理
    1.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2.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繳費基數。
    3.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時,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醫院******。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結束后再進行報銷。
    4.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5.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
    6.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7.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員工入廠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預警。
    8.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后,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9.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10.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三.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1.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且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用工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1)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派遣人員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對用工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情形。
     2.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但應提前35日通知用人單位,并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1)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單位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用工單位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5)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用工單位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3.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時,經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用工單位提供的資料及證據存在不實或不足,用工單位應按要求予以核實、補充。 
    4.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予以配合。
    5.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6.用工單位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
    7.派遣人員退休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并負責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收取的社會化管理費和政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8.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單位: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0.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15 
    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11.用工單位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后,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12.派遣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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